参考消息网12月31日报道 外媒称,在元旦起正式施行的二孩政策中,禁止代孕条款被删,引发较大争议。

据韩国《朝鲜日报》网站12月30日援引《中国日报》29日报道,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当天表示:“在审议过程当中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人表示,若全面禁止代孕,一些富裕阶层可能到代孕合法的国外生育。”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表示:“代孕关系到公民生育权。”西昌学院的一位教授在《光明日报》刊文称:“目前中国不孕夫妻不断增加,本次举措出于这种考虑。”CNN今年8月报道称:“赴美寻求代孕服务的中国夫妇不断增加。”“有的公司甚至40%客户是中国人”。费用为13万至15万美元。

报道称,与此相反,的一位女性律师表示:“若在法律上不禁止代孕,已成为社会问题的代孕将会雪上加霜。”“这是侵犯人权的决定。”

中国持续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终结,出现了很多有关代孕的广告。一家代孕中介公司打出“若怀上儿子,就给100万元”的广告,吸引农村女性。有年轻女性以“怀孕同居”为条件要价几十万元。中国卫生部2001年发布禁止代孕的“部令”,但有人指出并无效果。

资料图:上海的蒋(音)先生与美国代孕母亲为他们夫妇孕育的三个子女。

【延伸阅读】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禁止代孕”改为“规范代孕”

为保证代孕成功代孕黑市中的医生往往给代孕母亲植入多个胚胎,这就导致有时会有多余婴儿出生。(图文无关)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王姝)在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础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对此,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代孕不应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为“规范代孕”。

委员建议禁止代孕应慎重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提出,本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目的是为实施“全面二孩”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修法应该围绕“全面二孩”展开,没必要涉及代孕问题。如果增加禁止代孕相关条款,“法律实施以后对社会的影响会怎么样,有没有做评估?其中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他强调说,“(代孕)究竟是禁止还是要规范?是在这部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提,还是在有关其他法律上提出,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代孕问题是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的问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表示,2014年她做全国失独家庭的调研时发现,有些失独家庭希望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她举实例说,一个失独家庭由于女方失去了生育能力,想找代孕可花不起钱,最终只能双方离婚,男方又组建了一个家庭生了一个孩子,留下女方孤独一人,“当时他们特别想政府帮忙。我们去年写失独家庭调研报告中,提出的一个建议就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用最便宜的钱帮助失独家庭再生一个子女”。

孙晓梅建议,代孕问题如果写入法律,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专门法律条款,对代孕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法律责任等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表示,美国有26个州允许代孕,台湾地区也经历着从全面禁止到逐步开放的过程。如果法律对“代孕”一棒子打死,“地下代孕”可能会继续存在,一些有代孕需求的人也许会选择允许代孕的国家,因此,是否从法律层面禁止代孕应该慎重考虑。

部分委员支持“禁止代孕”入法

也有委员支持“禁止代孕”入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帆表示,目前代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在非法实施代孕,一些中介组织在“地下”非法采精、供精、采卵、供卵、搞代孕等。他强调说,目前对于代孕问题只有两个部门规章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禁止代孕”条款写入法律很有必要。

焦点

昨日分组审议,应否删除失独家庭扶助条款,以及社会抚养费问题等,也引起委员热议。

是否删除失独家庭扶助条款?

草案删除了跟独生子女奖励有关的规定,其中包括失独家庭扶助条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对此,杜黎明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应该保留不应删除,“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政策法律层面上,我认为删除都是不合适的,应当继续予以帮扶。2004年以来,国家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实施计划生育的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2007年以来,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这些政策的出台深得群众拥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各省区市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基本依据,如果上位法没有明确表述应当帮扶,将给各省区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带来很大困难”,杜黎明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也提出,虽然卫计委表态“老人老办法”,失独家庭会继续得到扶助,但是“法无规定不可为”,“真要出现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父母去找谁求助?找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找计生委?”

社会抚养费是否有必要调整?

“在这次修法中,建议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说,“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争议非常大。我国人口目前面临严峻的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说得很清楚,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明显是高龄少子的特征,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明显降低,与此同时,老龄化趋势很明显,在这个时候,我个人认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馼提出,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二孩后,“有的人年龄比较大,急急忙忙就怀孕了,现在人大还没讨论通过修正案,地方政策也没有出台,还收社会抚养费吗?这个问题,建议做点人性化处理”。

声音

留学生群体,在国外生的小孩算不算一对夫妻生两个小孩的数字累计范围?如果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外国生了第二个小孩,回来生第三个小孩,在国外生的第二个小孩符不符合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我是一个大学的校长,以前在录用人的时候遇到这样的问不孕不育治疗题。希望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明确解释。再有,再婚家庭的情况,再婚的时候一方或者两方以前生育有小孩,再结婚的时候,生育指标怎么算?——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建保

(2015-12-24 06:40:00)

【延伸阅读】计生法修正草案引热议 晚婚晚育假、代孕成关键词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蔡靖骉、魏宇晨):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年度最后一次例会眼下正在火热地进行当中,会议的一个主要议程就是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除了“全面两孩”这一核心主旨外,草案所涉及的晚婚晚育假的取消,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却并不合法的代孕等内容,因为关切到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男方迟于25周岁,女方迟于23周岁结婚生育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基础上,享受额外奖励的假期天数,一般为10到30天不等。此次提交审议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则删除了这一条,从而引发了舆论的广泛热议:“20多天减到3天幅度太大,相当于婚后不能和自己的爱人去度蜜月;90后小时候因为独生子女政策没有兄弟姐妹,结果好不容易快晚婚晚育了,结果把奖励的婚假取消了,我觉得太惨了。”

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删除了原先第二十五条关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有自己的看法:“建议把‘奖励’去掉,理由是,在修改之前延长生育假适用部分晚婚晚育的夫妻,因为当时要鼓励少育,所以采取延长生育假的办法。修改以后还写这个词,就变成了适用于所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因为已经没有需要鼓励的情形了。如果将来鼓励多育,可以针对多育的情形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目前草案仍在审全球不孕不育人数议当中,晚婚晚育假是否真的会被取消,生育两孩的夫妻又将获得怎样的假期奖励?一切谜底仍待最后揭晓。

和晚婚晚育假一样引发热议的,还有关于扶助失独家庭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一项研究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已有100余万个家庭失去唯一的孩子。这个特殊的群体亟需社会各方面的关爱。对此,现行计生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然而这一条在草案当中也同样被删除。虽然草案同时也明确,将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应当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可继续享受扶助,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委员欧阳淞:“建议增加关心和照顾失独家庭,以及不得歧视独生子女家庭的条款。实施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后,失独家庭更加需要党和政府的关照,需要来自社会的温暖,对他们继续给予补偿和照顾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建议在修改的时候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金华进一步建议,对于失独家庭,国家应成立专项基金给予更为有力的照顾:“实行计划生育40年了,有的家庭独生子女没有了,留下有病的孤独老人,这些人对国家是作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不要让多年坚持一对夫妇生育一孩的家庭凉了心,我建议国家计生委能不能设立一个独生子女的专项基金,切实解决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好几十年遗留下来的问题,家庭生老病死等问题。”

草案同时也让一个隐秘的社会现实——代孕浮出水面。其实,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就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更是将禁止代孕上升到国家法律层级,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然而,对于似乎已经成为“非法”代名词的代孕,国家立法机关开始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委员邓昌友:“这样一禁止就出现一个问题,夫妻双方或者夫妻一方没有生育能力,这些人就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怎么办?作为一个不孕不育全部检查费用法律,对这部分人应该给予关照,笼统地说一律禁止,而且通过法律形式来禁止,是对这部分人不关爱不公平。是不是可以改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生育能力,经过医疗卫生部门的检验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还是可以代孕的,应给他们留出空间。”

(2015-12-24 09:50:01)

【延伸阅读】内地代孕中介搞“二孩营销” 港媒:法律太宽容

参考消息网11月4日报道 据香港《商报》网站11月3日报道,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有些大龄夫妻想生二孩,又怕怀孕有风险,或者有钱人已无法再度怀孕,很可能会向代孕机构求助,选择“借腹”生子。

报道称,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确有部分代孕中介已打起了“二孩营销”。代孕妈妈也冲锋向前,究其原因,似乎是急剧增加的灰色的“社会需求”。

《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称,20年来,中国育龄人群的不孕不育率由3%攀升到12.5%至15%,然而这个数据仅仅是2009年的统计,如今这个比例可能更大。庞大的灰色需求培养了巨大黑色利益链,据称每一胎代孕业务,金额可达30万至100万元以上,更兼二孩商机诱使下,非法代孕愈加繁荣也就不奇怪了。

报道称,导致“代孕经济”的繁荣的因素是综合的,其中,法律的宽容才是真正的原因之一。

中国目前对于代孕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卫生部的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然而,由于这两项《办法》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其对代孕的禁止,只能及于医疗机构及医生,对于代孕中介以及参与代孕服务的其他人员等则鞭长莫及,导致代孕之刑禁在中国是空白,这在客观上纵容了代孕的氾滥。

报道称,实际上,对于商业性代孕,几乎所有国家都予以禁止,大多数国家都将以牟利为目的的代孕作为犯罪给予规制。如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至于以牟利为目的而从事代孕的机构,在这些国家更是毫无争议的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这表明,各国对其商业化代孕社会危害性有着共识的。

资料图片

(2015-11-04 00:10:01)


参考资料